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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实施 提高教师地位与待遇
        2006-07-03 09:05:45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讯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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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评论:新“义务教育法”,又一部过剩的法律[/B]  
     
    时间:2006年07月07日21:22     来源:正义网  作者:彭兴庭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光明日报》7月3日)

      据报道称,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修订案还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

      对于这条规定,或许有些人会拍手叫好。如果能够实现,当然不错,但笔者还是有些困惑。教师分三六九等,公务员也分三六九等,还有诸如什么体制内、体制外,若再加上奖金、福利等等,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依托,要把这个条款落到实处,该怎么处理?况且,这是一部国家基本大法,保障教师工资虽是“法之要义”,但有必要如此“迎合民意”吗?

      过去的《义务教育法》曾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的,全国到底又有几个省市做到了呢?直到这两年,“义务教育”才真正成为义务。可以说,长期以来,《义务教育法》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成为“过剩的法律”。这是对公众信用的长期透支,如今,又来一个“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该如何去保障?我真不知道,此时经过大面积修订了的《义务教育法》,会不会重蹈过去的覆辙?

      显然,法律的过剩,其实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尽管《义务教育法》“过剩”了这么多年,但是另一方面,本该制订的法律却依然没有。比如,教育行政法、教育投资保障法。从一些地方性法规来看,立法技术普遍不高,用词空泛。或许,正是因为教育行政法律的缺失,才会出现政府部门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才会发生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此外,如果不以法律“刚性”地保证政府的教育投入,恐怕,教师的工资照样还是难发出,更不要谈什么“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了。

      过去,教师工资发不出,很大程度上源于“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一些贫困县乡根本无法支付足额的法定工资。教师工资发不出,也不仅仅是县乡的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的全部投入中,乡镇一级负担高达78%,而县财政负担只约9%,省地负担约11%,中央财政只负担了约2%。

      教育公平不是一句口号,教育公平也不仅仅是指升学机会上的公平,也包括教育财政公平。政府有义务为民族、经济地位、居住地、语言、身心发展处境不利的学校拨更多的教育经费。基础教育是立国之本,然而,据一名联合国官员调查,中国在保证基础教育方面连非洲穷国乌干达都不如。我想,贫困乡镇中小学最需要的,是来自省、市,以至中央的财政倾斜。
    来了就是朋友!多交流就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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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我们这里工资才发到四月份,每月扣好多钱
      让平淡的教学生活在这里得到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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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条规定,或许有些人会拍手叫好。如果能够实现,当然不错,但笔者还是有些困惑。教师分三六九等,公务员也分三六九等,还有诸如什么体制内、体制外,若再加上奖金、福利等等,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依托,要把这个条款落到实处,该怎么处理?况且,这是一部国家基本大法,保障教师工资虽是“法之要义”,但有必要如此“迎合民意”吗?
           老师待遇反映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有什么样的待遇就会办出什么样的教育,中国就有什么样的未来!!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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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有什么样的待遇就会办出什么样的教育,中国就有什么样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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