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关于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的建议[/B] 时间:2006年08月16日14:31 【作者:洪可柱】
全国人大常委会:
近些年来,随着高考招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高考招生制度正一步步走向透明和公正。但是,仍有一些制度不尽如人意,这些制度不仅损害了高考招生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沦为了权势群体的腐败通道。高考加分制度就是非常明显一例。
我们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调查研究,目前的高考加分政策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加分政策混乱,互相矛盾,上下不一。具体表现在加分的对象、范围和分值混乱。对象混乱,表现在对于同一个加分项目,各省市规定可加分的对象范围上的混乱。如对某项全国性竞赛,黑龙江规定前八名可加分,但河北规定前三名才能加分。有的规定见义勇为的考生可加分,但有的省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也可加分。范围混乱,表现在除了教育部有规定的加分外,每个省市也可以规定本地区的政策性加分措施;今年教育部明令取消了省级青少年科技大赛获奖者可加分,但有的省市却规定此项还可加分。分值混乱,表现在不同省市对同个项目的加分分值上差异明显。
第二,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不少地方高考加分政策已沦为腐败通道。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2000多名“体育特长生”为获取加分涉嫌舞弊、不少地方的体育部门滥发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辽宁鞍山一中,1200名考生中,竟然有153人是有资格加分的国家二级运动员。
第三,高考加分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其出台过程不透明,随意性大。许多部门都想把加分当作社会管理或福利手段。加分项目,已经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近几年来,仍有许多行业或部门纷纷通过关系找教育部门要求出台高考加分政策,比如福建近期就有政协委员要求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由此,加分政策有沦为社会管理工具之嫌。作为社会公共政策,应在制定程序上规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加分本为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设,但某些加分项目却在制造新的不公平。如黑龙江省规定博士子女可加分,清华大学则对城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区别对待,这些政策,不但有违公平,还有“身份歧视”的嫌疑。
第五,一些保障加分政策公平公正的做法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如一些省份对享受加分等优惠招生政策的考生名单一直没进行社会公示,即使进行了公示的省份大多透明度不够。许多语焉不详,含混不清,如江西、辽宁、吉林等省市,只对考生姓名和加分分值公示,至于来自何校,因何加分,则全然没有公示,也没有监督电话。又如今年教育部规定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必须经省统一测试合格后才能加分,辽宁就没有进行省统一测试。鉴于复核成本高,操作难度大,陕西等省已取消了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六,各高校难以“统一”操作或乐于个别操作。从对加分的态度上可看出,各高校对于加分的态度也是各异。从各高校招生章程来看,有认同国家加分政策但不认同地方加分政策的;也有两者皆认的;有加分后可投档,但专业按原始分排的,也有加分后可投档,但专业按加分排的。还有北大、清华等学校自己出台的加分政策,与教育部的加分政策相冲突。但是,从招生实践反映问题看,不能“统一操作”,乐于“个别操作”,往往为招生录取的不公正、不公平留下了人为空间,很多腐败也由此而生。
第七,附带说一个严峻问题。今年“两会”期间,本人就“高考”教育公平问题提了二个建议,即“关于‘取消发达地区的高考特权、实行全国三十所名校联考与地方自主招生两次考试相结合模式试点’的再建议”和“关于‘确保高招公平、实行高考录取分省定额投放听证制度’的建议”的二个建议,时至今日,尚未接到有关部门对这两个建议的反馈意见,不能不令人引起对高招公平的忧思。也正是在目前的高招中,本人从湖北、广东、浙江、安徽等地听到高招录取工作一些消息中,获知“投挡比例与实际录取之间预留空间过大形成程序操作上不公平”,已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不少地方,有些院校,有关参加录取工作的人员利用这个空间,进行半公开“寻租”,甚至赤裸裸“交易”,什么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有的竞成了遮羞布,不少分数高的落选了,而由于“金钱”和“权力”的作用,不少“分数低”的录取了,这在考生、家长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很多反响和疑问:公平何时能有“公正无私”地体现?为此,也再次恳请常委会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切实认真研究并尽快解决广大群众热切盼望的“高招公平”问题。
不仅高考加分政策如此,许多地方的中考加分政策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加分政策涉及到千千万万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许多考生及其家长对不合理的加分政策及其衍生出的腐败非常不满。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这一问题进行调研,并责成教育等相关部门对高考、中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此致
敬礼!
全国人大代表 洪可柱 2006-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