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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教师过节收小礼物不算犯罪
    [TABLE][TR][TD]2008-11-26 09:05 人民网[/TD][/TR][TR][TD]
        [B]国家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B]今天,记者获悉“两高”近日发布的《意见》特别明确了教师等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许昔龙律师。许律师表示,此次司法解释规范的是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在教育用品采购方面的行为,那么过年、过节收取的礼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与前述行为是否有关,如果过年、过节时只是纯粹地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馈赠,不能以犯罪论处。

       [B]【记者】:您认为,“两高”为何特别明确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许昔龙】:[/B]学校或教育机构在采购教育用品领域中也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教师这个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有一部分属于有一部分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一部分人为非国家机关人员。在法律适用上有模糊。所以,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了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他们的主体身份不同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B]【记者】: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是什么?

       【许昔龙】:[/B]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的,也就是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外的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记者】:学生在教师节、春节等节日送给老师礼物,算不算商业贿赂呢?

       【许昔龙】:[/B]目前老师在过年、过节时候收礼较为普遍,但这次司法解决规范的是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在教育用品采购方面的行为,那么过年、过节收取的礼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与前述行为是否有关,如果过年、过节时只是纯粹地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馈赠,不能以犯罪论处。[/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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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的解读!
    来了就是朋友!多交流就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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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是一个方面,实施又是另一方面,全社会每个行业都需要这样的解读与执行。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url=http://www.bzrzy.cn/bbs/blog/MyBlog.asp?ID=13227][color=blue][B]海阔凭鱼跃 天高任鸟飞[/B][/color][/url]
      论坛行走有困难请点击:[URL=http://www.bzrzy.cn/bbs/a/a.asp?B=202&ID=86679][color=red][B]论坛新手请进[/B][/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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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雷达[/U]发表的内容:[/B]

        2008-11-26 09:05 人民网
            国家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今天,记者获悉“两高”近日发布的《意见》特别明确了教师等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记者为...[/QUOTE]
        [B][i]如果过年、过节时只是纯粹地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馈赠,不能以犯罪论处。[/i][/B]
        [B][/B]
        家长感谢老师对孩子的关心,怎么能算犯罪?那是一片心意,只要没有其他意图。
        做最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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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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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害怕过节收礼品,让我很有心理压力!
            做一个最阳光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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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业的贿赂在哪?抓住领导了,教育行业就会清静!
              数学教师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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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是谁,也许有的是学生或家长的诚心和敬意;但也有是教师的勒索,学生与家长屈服于教师威胁,就当破财消灾好了。我个人认为作为教师不管社会和他人怎样,我自己首先要做好,用自己的道德风尚来潜移默化的教育影响自己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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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和教师这两大群体中存在着受贿等不良现象,但和那些干部们相比,岂不是小巫见大巫,医生和教师固然要管,可和干部们相比,他们只能算是弱势群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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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向家长学生索贿不算商业贿赂  

                        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教师吃回扣属于受贿。有关教师受贿入罪的讨论从未停止,尤其是择校费是否入罪,老师借节日、补课等理由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是否算商业贿赂,一直是学生和家长关心的问题。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在接受媒体采访解读该《意见》时表示,学校收取择校费与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是不相符的。但是,将其作为商业贿赂作为犯罪处理尚需研究。教师借补课、家访、排座位、安排班干部以及招生、推研等,公然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不是商业活动行为,所以不属于商业贿赂打击的范围。

                        择校费与义务教育不符

                        此前,在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中,82.9%的人赞同将择校费也纳入商业贿赂范围。但是,韩耀元表示,这恐怕还只是一个愿望。“我个人认为择校费首先对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是不相符合的,违背了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择校费往往都是以学校的名义收取的,并不是个人名义收取的。目前,择校费的收取往往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不入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择校费作为犯罪处理呢,恐怕有点问题。”

                        教师向学生家长索贿不属于商贿

                        韩耀元认为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的是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购销活动中教师有上述行为的定性问题。只有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行为,才属于商业活动。对没有发生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不能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教育领域教师借补课、家访、排座位、安排班干部以及招生、推研等,公然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不是商业活动行为,所以不属于商业贿赂打击的范围。这些行为大部分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个别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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