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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B]我国未成年人享有五项权利[/B]
 
    2006年08月24日11:28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张宗堂 杨维汉)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了出来。”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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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学习时间不得延长 老师辱骂学生将被处罚[/B]  
 
  时间:2006年08月24日16:19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就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救助问题、享受的权利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B]关于学习时间 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B]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这一规定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B]关于人格问题 老师辱骂学生将被处罚[/B]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关于救助问题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B]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B]关于买卖烟酒 商店随意出售将受处罚[/B]

  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草案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关于网吧问题 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B]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网吧应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关于犯罪审理 审理犯罪需设专门机构[/B]

  为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需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草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主要是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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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立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B]
 
    2006年08月24日12:22  来源:新华社
 
  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社会各界期望能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

  今年4月13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北京市家长交流中心200余位家长致信互联网业界,呼吁同担社会责任,共建网络文明,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绿色”的网络空间。

  4个多月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这200余位家长的呼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

  不健康的网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言而喻。今年2月,一项针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500余名少年犯的网络犯罪问题调查发现,因玩网络游戏而导致犯抢劫罪的占63.9%,犯强奸罪的占23%。

  其实,作为家长,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担忧远非网络这一个方面。政府投入、校园安全、社会参与、司法协助等等,都是家长们关注孩子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

  “面临的问题多且复杂”,在人们已经习惯以此描述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状的关口,他们有理由把更多的期望投向这个被称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小宪法”的法律草案。相关规定能否真正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草案能够最终为我国3亿多名未成年人撑起一把健康成长的巨伞吗?

  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法律的修改就是要“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这一原则,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上,新增了25条,删除了6条,修改了32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草案增加这一规定,对他们应享有的权利给予明确。

  “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通行的“儿童优先”原则,草案也作出针对性的体现。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各级政府的责任尤为重大。为此,草案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教育人的人要先接受教育”,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如此评价。

  今年5月,“宁夏青少年发展状况”调研组的一项研究似乎可以成为这个结论的佐证。研究结果显示,一个家庭的成员中如果有人品德低下、道德败坏或者父母有诸如腐化堕落、偷盗行为和其他问题的,同他们一起生活的子女往往会受到负面影响,极易学坏,以致犯罪。

  针对类似现象,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草案同时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约1.5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他们之中大约有60%的人将孩子留在了老家。

  推进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也成为草案的关注点,草案强调,要“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就不得加重学生负担作出具体规定:学校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一段时间以来,“小人作大案”现象日益显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而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草案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且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现状,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出规定。

  为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危害,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网吧、酒吧等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之外,草案还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等的质量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给予明确。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得以体现。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家长、监护人等,将给予相应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非常广泛,尤其是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变,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全部解决。”祝铭山说。

  但他同时认为,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项法律,草案中有关倡导性、导向性的规定,相信能够最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巨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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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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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引出新话题[/B]  
     
      时间:2006年08月25日16:34   【来源:扬子晚报】  实习生於惠敏 记者朱昕磊 刘璞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其中,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一变化尤为引人关注。在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家长还能不能“偷看”孩子的日记,这成了现代家庭教育的新话题。

      [B]孩子气壮:家长再偷看就打官司[/B]

      即将上初三的顾同学平时有什么话基本都不选择和家长说。尤其是那些比较敏感的话题,比如觉得对哪个异性感觉好、哪个老师不好之类的,肯定只会跟好朋友讲。他说,要是跟家长说,绝对换来一大堆说教。当他听说现在日记、电邮、信件都成为个人隐私,能受保护了,不禁欢呼雀跃,昨日他愉快地告诉记者,“以后家长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故意偷看日记的话,我就要和他们打官司。我要维护自己的权力。”

      今年参加高考的徐同学则对保护隐私比较有心得。她介绍,练习本的前面写着地理笔记,没有人会发现后面会是她的日记。平时在家,她一般都将日记本锁在抽屉里,钥匙也由自己亲自保管。不过她认为,即便有法律保护,如果家长还是看了日记,她应该也不会做什么,相信家长是出于好心,但希望这样的法律出台后,自己的隐私权真的能获得家长尊重。

      [B]家长委屈:偷看日记是想了解孩子[/B]

      儿子正在读初二的王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未成年人的邮件日记等列为隐私,从法律方面说是很正常,也是对社会很有益的事情。然而他希望孩子们都能体谅家长,“假设所有的孩子都能和家长沟通好,家长还需要通过偷看日记或者邮件来了解孩子吗?”他坦言,像他就曾多次偷看儿子跟同学QQ聊天记录的情况,为的是知道自己孩子心里到底在想什么,但他也只是看看而已,并没有拿里面的内容和孩子讨论。王先生觉得将小孩的日记列入隐私范畴当一分为二地看:孩子总是反感大人偷看他们日记,这能理解:可过分松懈,不管不问,谁对孩子的未来负责?

      [B]老师意见:最好与孩子交朋友[/B]

      南京市第一中学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黄侃老师,自己就是位家长,可她从没偷看过小孩的日记,因为觉得孩子在青春期都有逆反心理,而记日记应该是他们一个发泄的渠道。她直言孩子跟大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未成年,却也应该尊重。所以她一向认为,孩子想跟她谈,自然就会跟她谈,不想谈的时候也完全没有必要看孩子的隐私,有时候管得太细,反而适得其反。

      获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中将孩子的电邮、信件及日记列为孩子的隐私,黄老师表示,下学期开学她就打算就此话题和家长们好好聊聊,孩子的日记将受到法律保护,这再次证明,好的教育方法应该是和孩子做朋友——朋友间是平等的,要和孩子在一个平面,不能距离太大,家长只要能和孩子交上朋友,孩子什么话都会和大人讲,还用再偷偷摸摸通过翻看日记了解孩子吗?

      [B]律师表态:应该尊重孩子人权[/B]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列军指出,任何法都是有“指引功能”的,像《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的修改草案将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邮都确定为个人隐私,传达出的就是对个体人权的一种尊重,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事实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限于家庭内部保护,还包括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一种尊重。家长不能单独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看成是对自己家庭教育的束缚,相反,应该将其看成是保护自己孩子新的法律援助。因为就司法实践和国情来看,家庭内部出现孩子就隐私权与家长打官司的情况并不多;反而是网络上,近年来多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事件,未成年人隐私权确立以后,家长作为监护人将拥有更为直接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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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护身符。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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