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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规琐谈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中学 吴庭之 201400 E-mail: wutinzhi2004@citiz.net
班规从实质上讲是一种群体规范。群体规范是由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它比个人规范对于个体行为的规范更强,是群体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导向。所以,在班级的建设和管理中,总要涉及到班规的制定与实施。一般而言,在班规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总是充满着教育者良好的愿望。但有时得到的结果却并非和期望的一样。 日前在某班看到这样一条班规:认真学习,不准谈恋爱,违者班会课检讨。可能这一条班规会吓倒一批学生。但随着人的身心的发展,如果有学生真的早恋了,又如之何?批评教育,当众检讨,以儆效尤么?或许班主任真的不仅是想要“毕其功于一役”,而且更要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了。只是这不禁使人担忧。担忧的是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一规定。但或许有人说,恋爱是隐私,但我们的学生尚未成年,恋爱会令其分心于学习,不利他们的成长,难道不应加以教育吗?是要加以教育,但不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应该认识到公开这种隐私的后果,它可能引起对学生心理的伤害,使后续教育显得更加困难。实际上,任何班规都不能把公开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作为惩戒不良行为的手段。 由此看来,在制订班规前,班主任应对涉及教育方面的法规加以了解,要有明确的法的观念。所以通读一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法规是必需的。说句实在话,我们教师都曾学过这些法规,可平时繁忙的教学和班级教育工作却使我们对此有些陌生起来。实际上,在管理权限上,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只有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条文。班主任在获得班级管理权力的同时,便应自觉的将管理权限,限定于国家颁布的法规条文之内。一切管理措施不应脱离国家颁布的法规条文的制约,班规自然应包括在其中。这一点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否则,便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比如,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11月12日报道: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王家村中学的初三年级66班学生王凯,因违反班规被罚跑而猝死学校操场。事情发生后,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了“66班课堂纪律情况记”的登记本,里面有“与老师顶嘴扣2分”、“上课讲小话扣1分”之类的细则,后面是班干部记录的部分扣分情况(《北京青年报》2004年11月12日)。报道中指出,11月3日的记载中王凯因违反课堂纪律扣1分,按照班规,被罚扣了一分,就要罚跑10圈,可是王凯只跑了两圈多就永远地倒下了。就从上面的例子讲,教师显然没有注意到宪法赋予了公民生命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制定这样的班规时,班主任应该可以预见到这种班规会对学生的健康和生命会有所损害。 下面的一条班规又是令人有疑义的:自习课上一定要听从班干部的管理,违者扣除行为规范分1分。这就是要谈的第二点,班规的制订不能太宽泛和模糊不清。就从这条般规的实施来讲要考虑到以下问题:班干部的管理是否一定适当呢?班干部是不是在管理时考虑了各种因素从而使同学的权利得到了保证呢?如果学生一味服从,有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时,正因为如此,在班干部进行了错误的管理后,使教师很难处理。易形成袒护班干部挫伤同学或者批评班干部从而使班规的权威性受到削弱的两难局面。顺便提到,后半句同样是模糊不清的意思。违者扣除行为规范分1分,是马上扣除还是要加以了解并和违反者交流后再作决定?正是模糊不清使得学生可能会被错误地马上扣分,丝毫没有辩解和否认的机会,这也是管理者实施任意管理的表现。应该是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再决定是否要处罚,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如果说,班规的宽泛和模糊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班级管理中的随意意识,那么制定下列的班规又是出于何种意识和教育视角呢?“惩罚措施: 1.放学留下来,(本人及一组)内容为背英语或语文课文,由肖或周老师监督......本班规由全班讨论通过。”这个颇有点“连坐”意味的惩罚性的班规显然经过了全体学生至少是大部分学生的通过,简直可以说是民主意识下形成的学生主体性教育的一个体现。学生希望惩戒“害群之马”的愿望可以理解,但是,多数人的认识﹑要求或愿望并不一定是合理或正确的。好比是深夜里的一个房间内,三个人要聊天,而一个人却要睡觉,不能说那三个人的愿望就是正确的。一旦这条班规实施起来,就会损害某个学生或一部分学生的休息和娱乐的权利。事实上,对于违反规范的学生往往有着更好的教育方法,比如教师抽时间进行个别的有效的批评教育就已足够了,何必“矫枉过正”呢?这条班规给人的启示是:学生还不够成熟,教师有责任对他们加以指导,防止学生制定出损害他们自己的班规,尽管借着民主的名义。但是,在现实的教育中,存在教师不自觉地期望学生制定出类似的班规,教师便可通过这种“杀伤力”颇大的班规对学生加以惩戒,在民主的名义下对学生的权利加以损害。 另外,班规的条条喊奖,条条喊罚的现象也令人担忧。对于做到“拾金不昧”是可以奖励的,但对于做到诸如“穿戴整洁,穿校服,戴校徽”等班规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是否就值得奖励呢?隐藏在其后的可能性就是:由于奖励的泛滥使奖励本身得以贬值,并且可能使其想褒扬的行为得以贬值。曾经亲历过这样的情形:政教主任看见班级教室前有些纸屑,动员学生说:“谁去扫掉纸屑,给谁的品行分加1分!”众学生相视而笑,竟无人响应。所以,一般来说,对于容易做到并且应该做到的行为不应加以奖励,应侧重未能做到时的惩罚,应该摈弃条条喊奖的做法。 此外,班规中把奖分与罚分累积起来和阶段性的评三好、评品行等相挂钩的做法也未见得是种好做法。由于奖分同评三好等挂钩,可能会使学生有功利主义的倾向。学生遵守班规的出发点可能只是为了取得“品行优”或者是“三好生”的评定。这时的可能性是学生并未对班规中提倡的行为的价值和道德的价值加以真正的体验,是为了规矩而规矩。也就是说,学生会把获得分数当作掌握“规范”的归宿。然而,分数能成为德育的归宿吗?至于把所罚分数累积到期末同评品行优劣等结合起来更是不敢苟同的。难道这里有年末算总账的意思?一般来讲,违反班规的惩罚还是立时的好,达到教育效果就可告结束,不再给学生以心理压力。至于再犯,可再次加以教育。好比医生给人治脓疮,一刀割了,挤尽脓血。可是学生违反班规并接受了教育后,还把罚分作为阶段性考评学生的依据未免让人觉得是一刀割了脓疮却还让伤口长流着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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