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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我有话说:
    第三十条,我觉得需要注解的地方有2个,第一个地方,是能否注解一下退休或者退职待遇是多少?第二个地方,可以适当提高,适当是什么情况,是跟随着什么在变化,是不是就是十载加个1块、2块呢?这是必须注明的,教师每个从工作岗位离职的,都有一些职业病,现在看病太贵了,必须能够保证得了大病的时候有钱看病,不然一辈子的贡献不就白白贡献了么?
    第三十一条,既然说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又为什么要增加一句话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呢,是不是在暗示各级地方政府如果财力不够的话,就可以不执行呢,这样未免就给了各级地方政府有了空子可钻。你看啊,我不是不让他们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而是我们当地财政有困难,没有办法,实在是拿不出钱来。如果是这样,这一部分老师的待遇就没有办法保证。西部很多贫困地区,没有人愿意去那里做老师,因此有很多老师是当地学校找的,这些老师为了西部的教育,无私奉献了几十年,我们是不是应该在法律上给他们一个保障,让他们的付出没有白费,也让他们能够过上一个好的日子。
    第三十二条,我认为这个条文不妥,教师所从事的不是于哪一个集团哪一个公司有利的事情,而是在为国家的未来谋发展,因此我觉得不能把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交给举办者来制定,而是应该有教师法明确规定,必须与当地的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持平,不仅仅如此,更应该要比公办教师的待遇工资高。我国现在大部分来举办学校的人,都不是穷人,都是想在教育上面谋利益的人,而且举办的学校都是“贵族式”的学校,收费贼高,不仅仅如此,这些举办人甚至还压榨教师的劳动力,把教师不当人看,因此最近才会有成都的罢课事件发生。
    [ 此贴最后由jufeng0518在2009-11-19 19:18:58编辑过 ]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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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理解很透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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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有话说:

        我曾经写过一篇叫做《教师——形式上的主人》,阐述了教师的真正的学校地位。文革以后,教师属于臭老九的心理还根治在社会上的很多人心理,所以很多人现在骂老师的时候,总喜欢把这个词挂在嘴边上。这属不属于侮辱呢?

        所以,我觉得,这个条文必须明确什么是侮辱?字典里面解释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伤。”我觉得如果采用字典里面的解释,是无法来诠释这个条文中的侮辱,我觉得必须明确什么样算是侮辱,文字上的咒骂造谣还是话语上的咒骂造谣属于侮辱,还是2种方式都属于侮辱。当然,我们还必须考虑什么样的语言行为属于侮辱老师,必须有个明确,比如臭老九属不属于侮辱老师,是不是要有个注释条文。不仅仅如此,现在还有很多人在网上发文咒骂老师,侮辱老师,这样要不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追究法律责任,该怎么追究?

        再如殴打老师,这样的行为明显比侮辱老师要来的重,怎么能和侮辱老师放在一起说呢?如果放在一起讲,很容易让人误解,觉得殴打老师反正和侮辱老师一样的,从而对老师实施暴力行为。因此,我建议必须把这个条文分开讲。

        该条文,我觉得可以这么改:

        侮辱教师的,情节不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影响教师名誉的,必须公开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等费用;

        殴打教师的,情节不严重的,给予1到15天不等的刑事拘留,并且赔偿因为殴打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1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这条条文能这么改,我想绝对比原来的条文要好得多,而且更有震慑力,起码在法律上给予教师一个法的支持。

        一个民族,不尊重教师,教育怎么发展的起来,国民的素质怎么能提高,所谓尊师重道,是古人留给我们的传统,但我们已经完全遗弃了!可悲啊!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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