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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乱收费与政策问题
[B]为何乱收费还振振有词 原来“文件乱”助纣为虐[/B]  
 
  时间:2006年03月23日08:41     来源:光明网  【作者:李树杰】
 
  近来颇有趣的一件事是发改委在媒体公开曝光8所学校乱收费后,其中绝大部分竟不认帐。有的把责任推给地方政府,有的称“赞助费是学生自己愿意交的”,有的地方教育局还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发改委“误判”。最有意思的是南京审计学院。它的学生处处长姜玉泉在接待《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显得颇为幽默:听到这个消息我还以为是“愚人节”新闻呢,说南京审计学院乱收费简直是“胡扯”。

  不认帐当然有不认帐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们都是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比如南京审计学院在“专升本”收费“8600元”问题上,执行的是江苏物价、教育、财政三部门2002年的文件。比如,太原五中高中招“三限生”超收339万的依据的是山西省教委、物价、财政“从山西教育的实际出发”于1999年下发的文件。但是,就“专升本”问题,国家发改委2004年明确发文规定“4600元”。一个是“8500”,一个是“4600”,相差近4000元。这意味着执行老文件、地方文件,招一个学生就多挣4000元。

  发改委或教育部出台个文件,地方政府出台个文件,高校的上级部委又有个文件,且文件按时间先后又有多种版本。这么多文件在“打架”,收费到底按照哪一级、哪一年的文件,还真是一件不太容易说清的事情。

  各种文件打架,背后实际反映的是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潜规则。

  比如把收费标准定得高一些,显然符合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学校有更多的钱可花,地方税收和财政也可增加收入。最起码,地方财政可减少一些补贴。像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大多是外地的,把外地的钱敛到本地,无论是对地方还是学校都是绝对的好事。尤其是这些年把学生作为摇钱树,通过多收费来“创收”、弥补经费不足已成为各类学校的一个“潜规则”。“不收白不收”“收了不白收”,他们把许多心思都用在向学生收费上,挖空心思地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红头文件。只要红头文件中允许收费的事项,执行起来异常迅速到位,从不会有耽搁或“打折”现象,更不会有未收到或未看到正式文件的借口。而对于禁止收费或少收费的文件,就完全表现出另一种态度,要么没有收到正式文件,要么就是执行文件有困难,“不符合当地实际”。

  中央的一些文件在这场“利益博弈”中显得软弱乏力,甚至被架空,造成了“强龙压不过地头蛇”的局面。这一方面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一些部门的政策在地方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中央文件、上级文件在一些地方文件面前缺乏底气,制定的不十分完善。还是以教育乱收费为例,理性告诉我们,治理乱收费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而确定这个标准,就要首先弄清“教育成本”问题。培养一个大学生,中央说一年“4000”,地方说“8000”,上海说是“10000”,天津说是“5000”。而且每个学校都有每个学校的标准。但是到底应该是多少?中央在下发文件之前,应该下去实际测算,根据不同的区域、类别,确定一个真实和客观的标准。没有权威和科学的数据,就不可能达成共识,达不成共识,问题很难有针对性地解决,也难怪被曝光者不服和公开叫板。。

  其实,说到底教育乱收费中利益受影响最大的还是那些学生家长们。中央说收“4600元”,而学校却收“8500元”。这多收的“3900元”可能是城市中困难企业职工家庭一年的收入或一个农民几年的收入。多收这些钱,对许多大学生则意味着家庭负债或再也上不起学。

  所以,眼下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先清理文件。不理清这些文件,别说老百姓稀里糊涂,就是有关管理部门,如不是对政策文件十分熟悉,也可能有所忽视,让刻意规避“不利”文件的学校蒙混过关。先不说中央文件制定的合不合理,凡是中央文件和地方文件、部委文件“打架”的,首先应该执行中央文件。没有中央文件,地方需要自己制定文件的,只要是事关每个老百姓切身利益,在起草时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举行听证。文件颁发后要向全社会公开,让更多的人知道,让更多的人参与,让更多的人监督。如果有的学校再混水摸鱼,假借失效文件敛财,就要严肃处理。

  治理教育乱收费治了很多年都没有多大成效,说明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象。但是,不能以此来失去信心,甚至消极应付。我以为,对那些不“低头认错”的被曝光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不能光听他们“一面之词”。明明是多收了钱,捞了便宜,还一个个站出来反驳,好似成了“窦娥冤”。现在许多学校规模飞速发展,办学条件不次于发达国家,教师待遇越来越高,这在中国教育投入很低的现实情况下,也是一种“不正常”。中国青年报一篇文章甚至说,有的高校连老师的“洗脚费”都摊入了高校成本,这显然是十分不合理和十分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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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谁为乱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B]    
 
  时间:2006年03月24日10:12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咏涛】
 
  在3月21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将“收费政策制定滞后”列为导致“教育乱收费”的原因之一。什么是“教育乱收费”?田组长回答说:“凡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都属于乱收费。”由田组长的这个定义稍加引申,则是:凡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就都不属于“乱收费”。(3月22日《新华网》)

  当是否“乱收费”只是由“法律与政策”来决定时,“公正”、“公平”与“合理”就只能靠边站了,更进一步说,原本“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乱收费”则可通过完善“法律和政策依据”正当化———昨天还是“乱收费”,今天就不是,因为已有了“法律与政策依据”,这也正是田组长“收费政策制定滞后”中“滞后”一词的可堪玩味之处。由此,教育部门多年来整治乱收费的路径赫然如在眼前:学校“乱收费”→教育部门完善“法律与政策”→学校再次“乱收费” →教育部门再次完善“法律与政策”……

  也就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监察局局长刘金平表示,教育部2006年将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而在我看来,这个从表面上看旨在抑制“乱收费”的“三限”政策,恰恰是在给“乱收费”提供“政策依据”。

  “限人数”之“限”,教育部规定“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30%”,什么是“计划总数”?此处语焉不详。但不妨举海南省为例,按海南去年的规定,学校在完成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统招计划(每个班额40人)的基础上,还可再招收30%的择校生,即一个班可以招12个择校生,加在一起就是52个。明明可以招52个,教育当局为何却只下40个计划指标呢?既然教育当局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就已给择校生预留位置,那么再喊着“限人数”就不过是虚张声势,一个障眼法而已。

  “非义务教育可以招收择校生”是教育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表明的又一新立场。但一个班52个学生中有12个择校生,则必然有另12个学生的正当权利被剥夺———他们原可凭借自己的考试成绩享有与其他40名同学一样的权利,而在教育当局故意抹掉了12个招生计划指标之后,他们就只能有如下两个选择了:或者缴纳高额的择校费,或者选择弃学。对于那些弃学者来说,“三限”有什么意义呢?

  教育当局与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我从不相信教育当局会超越部门利益而与公共利益站在同一条线上。“择校费”的一个“费”字,正是具体的“利益”,“利益”催化出“择校”,而从中“受益”者并不惟学校,还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各地通行的做法是,择校收费的70%归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超课时补贴”,30%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扶持基础教育薄弱学校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勺子下去就从择校费中舀走了30%的羹。当然,从表面上看,择校费最终都归于公益而非私利,但显然,“公益”是不可能催化出给 教育公平造成极大伤害的“择校”这朵“恶之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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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了政府网站,就不再乱收费了?[/B]  
 
  时间:2006年03月24日10:0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野】
 
  教育乱收费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何治理教育乱收费?教育部承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要实现彻底的公开透明,要阳光收费;9月份前要让老百姓在当地政府的网站上能够看到学校收费的标准,“凡是不公布的,将被视为乱收费”(3月22日《新京报》)。

  这些年来,老百姓没少受教育乱收费之苦。据零点调查公司调查:教育花费已成为城乡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城市、小城镇、农村的贫困人群中均有40%至50%的人提到,家里穷是因为“家里有孩子要读书”,特别是农村家庭,教育花费是他们的头号家庭开支。2006年重庆市涪陵区有541名高三学生没有报名参加高考,占当地高三应届学生人数的10%以上(《成都商报》)……实行“阳光收费”,如果能治理好教育乱收费,这无疑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问题是,教育收费上了政府网站,是不是就能实现“阳光收费”呢?

  先看看什么叫教育乱收费吧。教育部官员的解释是:指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教育收费政策又是如何制定的?据介绍,宏观收费政策和收费项目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制定和调整各级各类学校杂费和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原则上基层各部门都无权制定收费标准”。

  有意思的是,教育部官员特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和搭车收费,也都属于乱收费。教育部官员还特别提供了佐证:国家审计署近年对50个县的审计报告表明,60%的教育违规收费是由政府行为引发的。

  毫无疑问,一些地方政府在教育乱收费中是起了很大作用的。既然这样,要求教育收费上地方政府网站能起的作用就值得质疑了。要求教育收费上地方网站公示,其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有好的出发点不见得就能办成好事,这已经有太多的例证了。再说,在“凡是不公布的,将被视为乱收费”这一规定的背后,还隐藏着这样的逻辑:只要上了地方政府的网站进行公示,这所有的教育收费似乎都是合法的了。这样,那些借教育收费之机搭车收费的地方政府和地方部门,怎么就不会借教育收费“阳光化”之机,为自己的乱收费穿上“合法”而又漂亮的外衣呢?

  以为教育主管部门不知道这样的道理,那也未免太小看了教育主管部门。问题在于:管好学校乃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比如教育主管部门既要代表政府把教育经费拨给学校,又会从教育乱收费中得益。现在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了,又让教育主管部门去查,如果没有一丁点儿“老子打儿子”那种“提得高、落得轻”倾向,这才叫怪呢!

  所以,在笔者看来,要彻底根治教育乱收费现象,首先要做的是,切断教育部门与学校之间的利益链——至少,当学校出现乱收费时,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利益可得;或者在治理教育乱收费时,教育主管部门干脆就别参与其中——法律上不是有回避的说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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