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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受访: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消息:今天(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原因及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七大亮点。

      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孙霄兵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

      有人说取得这么多成绩,为什么还要修改法案?是不是现在的义务教育有很多问题?

      “我们认为不是的。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解决。”孙霄兵说。

      20年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情况本身就发生了变化,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孙霄兵说,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如,大家反映的上学难上学贵等,这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

      2003年,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提出修订稿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孙霄兵说。实际上,在这个法案的修订过程中,经常是一边在修订法案,另一边的形势还在不断发展变化。这个修订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案中来的过程。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从我个人而言,对新法非常满意。”孙霄兵说。在他看来,新义务教育法有七个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用词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始终,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孙霄兵说。

      如今说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经常指的是外部条件,比如大楼、设施等等,实际上教学内容的一致,也是公平的一个体现。不能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课程内容就要浅显,在经济发达地区课程就要高深。孙霄兵说,现行情况是一纲多本,教科书可以由各省自己编写,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应当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和经费保障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孙霄兵表示。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孙霄兵解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这些都是重要的突破。希望通过规范办学的秩序,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孙霄兵说。 (记者 原春琳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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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记[/B]  
     
      时间:2006年07月07日20:00   【来源:中国教育报】
     
      从2003年6月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到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短短的18条到如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8章63条,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每一个进程,都凝聚着每一位立法者的心血。  

      [B]近1/4的全国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B]

      “我们安徽有个阜南县,在教师缺编近4000人的情况下,已连续7年没进过一个大中专毕业生,同时有500多名到了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让退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不止一次举这个例子,说明目前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困境。胡平平认为,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这种学校缺编却无法进人的局面才会有望解决。

      这同样是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面对的困境。这部法律只有短短的18条,但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85年以前,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是4.3年,到2001年我国人口受教育的平均年限是8.1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无论在中国教育史上,还是在世界教育史上都是一个奇迹。

      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问题日益暴露出来。2000年前后,为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国家实施税费改革,原来的义务教育筹资机制已无法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义务教育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同时也是全国人民关注的一个焦点。第十届全国人大组成以来,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数一直居高不下。2003年,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4年和2005年,每年又都有22件议案涉及到修订义务教育法,签名的代表分别是727名和740名。有近1/4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即启动。

      [B]从全面纳入财政保障到不收学费杂费,从不设重点学校到禁止公办学校转制,义务教育法修订直面诸多难点热点问题[/B]

      “今年起我们县开始实行‘两免一补’,别看每天补助贫困学生1元钱生活费,在我们那儿能解决不少问题。”列席今年4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说,他们那儿过去一个小学生念书一年要花200多元,许多贫困家庭只能让一个孩子上学,另一个只好放弃,现在,孩子们的上学有保障了。王锡武是甘肃会宁县五中的副校长,他希望像“两免一补”这样的政策措施能上升到法律规范。

      实际上,从1986年出台的18条,到这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这次法律修订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上的调整,其中涉及诸多义务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经费保障问题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实行“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政策,实行集资办学。9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则是实行分税制,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接近60%。因此,许多代表建议法律中应按各级政府的实力,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就是“中央拿大头,省级拿中头,县级拿小头”。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义务教育免费问题是这次修订中又一热点。许多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因此,今年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提出异议。

      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首次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国家的财力状况,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也一直是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热点。诸如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公办学校转制、城市择校热、教科书定价高等问题,在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均有体现。

      [B]第一次专门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第一次将法律修订草案与国务院部门工作报告一并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凸显人大立法工作创新[/B]

      2005年8月18日,当侯自新、乔守玮、蒋婉求、范谊等22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坐到一起,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共同商讨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问题时,他们或许并没有想到,这实际上开创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个先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说,鉴于义务教育法修订意义重大,他们甚至想像婚姻法修订一样,发动全社会进行讨论。

      实际上,从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开始,义务教育法修订经历了一个不寻常的历程。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随即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37家中央单位,以及上海、黑龙江、深圳等47家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多次进行调研。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2003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先后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个县市调研,考察了200多所义务教育学校,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慎重程度,实属罕见。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006年4月27日,为了更好地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并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4月28日,又对这两个文件一并进行了分组审议。这种旨在探索立法与执法监督相互促进的模式,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史上也是第一次。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有专家认为,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是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必将拉开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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