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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免责”是对教育规律的最好尊重
    日前,《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这也是江苏首次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草案中对十种情况下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的相关规定成为关注热点。学校“可以免责”,笔者认为这是社会认知、法律精神对教育尊严和规律的最好尊重和理解。
      “近年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起矛盾激化”。应该承认,绝大多数学校是能够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真心爱护学生、注重校园安全的。可由于社会道德滑坡和师德沦丧,在这种负面因素的推动下,人们对于校园安全的本质认识发生了不信任逆转:只要孩子出了事情,学校要负全面责任,否则找不到别的可为这件事情负责的人,难给社会和家长一个交代。没有教育失当责任却要承担教育风险,没有过错却要付出经济赔偿代价,对于学校来说,非常不公平。
      于是学校明哲保身的“安全神经崇拜症”就出笼了:能够课堂解决的,不让学生走出校园;能够校内解决的,不允许学生进行春游;能够减少的教育活动诸如运动会、对抗赛等,因为“害怕出事”,也都尽可能取消。这不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更不是客观理性的教育规律。从辩证法角度而言,对于安全事故,学校就是有责任,也不能在所有安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出了事故就让学校承担所有的责任,显然有点强人所难,违背事物发展规律。
      所以,针对这种新时期出现的教育难题,江苏出台具体的安全责任细节化法律措施,正如《条例(草案)》作出的细化规定:因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将学校“没有地方说理”的被动境况进行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清晰的法律界定。如此一来,学校摆脱了“安全法律空白”的被束缚境况,从而用坦荡无私、从容镇定、独立自主、尊重规律的角度进行教育,让教育真正回归教育。
      当然,“可以免责”不是说学校可以对安全置之不理,而是在“冤大头“的基础上回归理性。这才是社会和人们需要的“教育真面目”。
      (月人)
    不断努力的高中化学教师
    既然选择了前方,就只能风雨兼程,欢迎来我的博客http://lzlzy26.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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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这样的条例出台!
    来了就是朋友!多交流就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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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学校明哲保身的“安全神经崇拜症”就出笼了:能够课堂解决的,不让学生走出校园;能够校内解决的,不允许学生进行春游;能够减少的教育活动诸如运动会、对抗赛等,因为“害怕出事”,也都尽可能取消。”即使这样,学校还是麻烦不断,老师还是惶惶不可终日,这样的条例早就应该出台了!
          看帖是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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