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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
        在指定时段禁播涉案影视节目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
     
        2006-11-28


     
        本报广州11月27日电(记者林洁)“禁止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涉案影视节目,禁止在17时至20时播放境外动画节目;公安局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被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道生介绍,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上升趋势,而且呈现暴力型犯罪突出、外来流浪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占多数、犯罪人群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方法智能化等新特点和新变化。他说,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吧、游戏场所以及文化音像市场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因素。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父母对子女的引导,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要求他们不阅读、不观看、不收听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等。

        相对于草案修改稿,修改二稿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为了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的管理,修改二稿增加规定:“出售、出租单位应当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与其他出版物分类摆放。”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表示,条例(草案)突出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责任,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经常与受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务工、经商、卖艺、乞讨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停止学生上课。”王旭东分析,这样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被开除的,学校应当自退学或开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被开除的情况报告,并报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被开除的,学校应当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场地、师资等方面保障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劳动教养场所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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