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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税务部门只管“择校费”征税?
        2006-08-22 10:12:5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本来,纳税人的纳税报表中已经含有了“教育费附加”一项,而且我国又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样看来“择校费”的收取就没有什么底气了。民间一向认为它是不合理的。学校开始都是悄悄收取的,学校让家长写上自愿缴纳多少多少钱,而如今政府下月就要对“择校费”开征税收,是否为该费的收取正名呢?

      据某律师接受采访时解释:我国的营业税条例对“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不能说补充意见是给“择校费”等披上“合法外衣”。这有点可笑,按这律师说的意思:只要是有钱收,管它三七二十一,拿了再说。

      税务部门的一举一动代表着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在我们的眼里可是正确的行为,也就是说收取“择校费”是合理的。否则,按这律师的说法:街上贪污的、骗钱的、偷钱的都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而代表政府的税务部门为了收税可以向社会上的老百姓宣布说我只管征税,纳税人的行为我不管,那是公安机关的事。那税务部门的行为岂不是给政府形象抹黑。

      民众已经对教育乱收费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了。要记住宪法给予我们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况且我们已经缴纳了税款,我们有权享受应该得到的社会福利。

      大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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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海南海口对择校费开征营业税 收费超标按3%纳税[/B]  
     
      时间:2006年08月23日16:50  【来源:海口晚报】

      今天上午,海口地税局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从秋季开学起,学校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海口地税局法规科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从1月1日起,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的属于免税范围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就超过标准部分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为便于操作,我市从今年秋季开学开始征收营业税。

      对于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公益性的无偿捐赠、赞助,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地税部门表示,这些收入将不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各类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是看这个教育机构是公办或民办的,而是看这些收入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教育机构应提供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以及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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