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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投稿】教育惩罚要讲“理”

    215007 苏州市第二十六中学 洪家平

    在教育的诸多手段中,赏识教育固然重要,然而对那些屡教不改、危害和影响较大,所犯错误又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后进生”,理应采取坚决果断的惩罚措施,以警醒本人,震慑他人。为了了解儿童对惩罚的看法,皮亚杰就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年幼儿童往往认为应该用强制手段使犯过者遵从相关的命令或规定,他们认为犯过者违反了准则因而遭到惩罚是理所应当的。因此,适度的、及时的惩罚对学生管理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但是,在惩罚实施过程中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讲情理。
    实施惩罚时,教师必须要以一颗爱心和满腔的热情去感染学生,即惩罚要“动之以情”,也就是通常心理学上所特别强调的“先处理情绪”(考虑学生情感的暂时需要)、“再处理问题”。虽然对学生的问题我们决不纵容、姑息,但教师操作时一定要有“情”操作,做到以“情”动人、以“情”感人。教师必须让学生非常清楚这样做是为了他好(即使他是非常反对你甚至厌恶你),这也是教师崇高的职业使命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决定的。所以教师要对惩罚过程中学生的情感流露积极进行甄别、并对惩罚过程相应适度调控。针对学生对惩罚产生的不同情感甚至是学生的“隐性”(不易觉察的)情感深入挖掘,以期消除师生间的心理隔阂,产生师生情感上的交流与共鸣,从而“对症下药”,减少惩罚的失误。
    2、要讲道理。
    实施惩罚时,教师必须要让学生明确惩罚的目的和实施惩罚的依据,即“晓之以理”。通过惩罚教育,要让学生明白:①自己受的惩罚是自己犯错的必然结果,必须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从而避免惩罚的不分青红皂白。所以,教师在实施惩罚前一定要讲清目的、原因,以避免造成某些学生对惩罚过他的老师产生对抗等消极情绪,从而影响惩罚的效果。②自己受的惩罚是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它来源于相关的法律、规章与学校制度。犯错必罚,这样学生才会毫无怨言。③教师实施的惩罚是秉公处理、只对事不对人,依章办事,治“病”救人,从而有效避免因惩罚不公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要讲条理。
    实施惩罚要有战略、战术。毛泽东在解放战争时强调的“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对教育惩罚同样适用。一个学生错误行为的形成有长期的行为习惯原因,也有短期的恶化行为等集中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采取针对性“标本兼治”的方针,套用一句流行的广告语,“中西医结合疗效好”。中医下药讲究“文”,对学生沿袭多年的坏习惯就需要强调长时间的控制和改变,而西医强调短时间针对突发行和恶性问题进行相应“大手术”,这里面就需要教师坚决果敢的勇气和决心(战略)以及针对长期行为和突发问题的治疗(战术)。同样,战略、战术确定之后,执行惩罚过程中教师具体的做法也要能够做到逶迤有序,哪一步骤在先,哪一步骤在后,哪一步骤必须及时去做,这样才能够临场不乱分寸,始终把握好条理相应的“序”与“度”。例如惩罚的对象必须具体、明确,对于一些集体违规事件,应“擒贼先擒王”,切忌打击面过大,否则将“罚”不服众,起不到教育的警醒、威慑作用。再如惩罚必须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场合而异,一方面应及时观察当事人的可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还应给当事人一定的“思过期”,切忌惩罚后马上给予安抚,起不到惩罚应有效果。
    4、要讲法理。
    社会的正常运转要靠法律来维持,违了章、犯了规,受到处罚,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惩罚的过程本质就是对学生的一种法制教育,为其以后走上社会遵纪守法作好心理上的准备。与此同时,教育者还得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2条又规定,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处罚。同样《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惩罚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这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惩罚行为时必须把握好教育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等的严格区别,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跳出法律、法规的限制,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侵害学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所以,教师把握好惩罚的"度"非常关键,不能过头,更不能放任。这对教师来说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因此学校必须积极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教育惩罚,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贯彻。
    5、要讲“效”理。
    “效”,即要求教师对教育惩罚行为本身要有清醒的认识,对要实现的目标必须明确,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正面、负面)都要控制在自己可以掌控的范围之内,要讲究惩罚的效果、效率,对惩罚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对受惩罚者加强“术”后“疗效”及时的跟踪和监督,并随时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都要清楚明白:惩罚仅仅是一种手段,促进受罚者积极转变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惩罚,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更不能“一棍子”把学生打“死”。学生犯了错,理应受到惩罚,但教育者还必须给学生指明出路。在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学会如何反思和自我教育,要让学生亲身体验过错给自己带来的后果,这样才有助于教会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真正达到“罚”是为了不“罚”、“教是为了不教”育人的最终目的。
    总之,教育者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惩罚,既不能迷信惩罚,也不能摒弃惩罚,既不能忽视惩罚的积极作用,也不能无视惩罚的消极作用,应该理性而辨证地认识惩罚、科学而艺术地运用惩罚,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愿广大的教育同仁从切实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前提出发,认真学习、研究,不断探索惩罚教育的科学性、艺术性,讲好“理”,把握好“度”,这样惩罚一定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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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007 苏州市第二十六中学  洪家平
    华东师大课程与教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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