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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宁建
2007-05-23 1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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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4
[原创]依法管理——学生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问题
依法管理——学生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问题
江苏省常州市翠竹中学 吴宁建
在学生管理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将移动电话、MP3等学校禁止带入的物品带入学校,或是学生损坏了学校公共财物等等。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不久前,笔者就接到一位家长对班主任的投诉。据这位家长反映,班主任将孩子的小灵通和MP3没收了,也不通知家长一声,孩子向其索要,班主任不但不予归还,反而给孩子一顿臭骂,家长很不服气……诚然,这位家长的教育方式以及对待班主任的态度值得商榷,但是作为班主任,这位老师也确实应该反思自己的一些做法,是谁赋予我们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力?还有的班主任,动辄对学生进行罚款,甚至有些学校居然在校产管理制度中公然写道:“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按损坏财物价格处以二倍以上罚款。”且问,是谁赋予我们对学生处以罚款的权力?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学校是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有着本质的区别。“没收”和“罚款”,都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处罚,只有相应的执法机构才具有处罚权。例如,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等,都具有相应的处罚权。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任何处罚权的。学校只拥有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执行行政处分的权力。
那么,当我们碰到上述问题,又应该如何来处理呢?
对于“学生违规带入物品”,我们所能做的是“代为保管,进行教育”。保管不同于没收。保管,物权仍然属于学生,教师并没有侵犯学生的财产。代为保管,是一种教育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终止学生的违规行为,是教师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一种教育行为,这是教育法规赋予教师的合法权力。代为保管学生财物,应该而且必须及时通知家长到校领取,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代为保管”了。(当然,班主任若是借此契机上门家访就更好了)实施“代为保管”之后,班主任还必须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教育其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对于“学生损坏学校公共财物”,我们所能做的是“照价赔偿,进行教育”。赔偿不同于罚款。赔偿属于一般民事行为,学生损坏了学校公共财物,学校当然有权向其法定监护人索赔。而且,让学生“照价赔偿”并没有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学校的一种正常的教育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了要学生照价赔偿,学校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
综上所述,依法管理,是学生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问题。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学法守法,依法管理。
作者:吴宁建
职务:副校长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翠竹中学 邮编: 213026
电邮:czczzxwnj@163.com 电话:0519-5567599,13961192736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翠竹新村128号 常州市翠竹中学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zlzhang
2007-05-23 1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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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5
依法治教,是法治社会的标治。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吴宁建
2007-05-23 17: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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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4
感谢张金传老师的点评!我会经常关注您主持的板块的。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陈松信999999
2007-05-23 1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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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5
拜读了!经常看到吴老师名字,读到吴老师的文章!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9141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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